專業文章 | 中國檢察官:強化涉案財物公訴職責之探析
發布日期:2024-12-05 瀏覽:124
摘 要:檢察機關履行涉案財物公訴職責體現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出庭公訴及裁判審查四個基本環節中。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存在價值位階分歧、規范性機制缺失、程序流轉操作不強等問題,導致檢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公訴職責相對削弱。為強化涉案財物公訴職責,應提升檢察人員系統觀念,完善涉案財物相關規范機制,運用數字平臺及模型,確保涉案財物在保管、移送、處置、監督等環節的合法性、規范性、科學性與有序性,以保障公私財產安全。
關鍵詞:涉案財物 公訴職責 規范性機制 數字平臺
刑事涉案財物的處理,特別是涉眾型經濟犯罪涉案財物的處理,不僅關乎訴訟各方的合法權益,還直接影響司法公信力及社會和諧穩定。2021年至2023年,超過一半的犯罪行為以獲取財物為主要目的,諸如黑惡勢力犯罪、網絡犯罪、“兩卡”類犯罪,根本動機均在于追求財產性利益。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統計分析顯示,近三年內僅侵犯財產犯罪、兩卡類犯罪分別在除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之外的犯罪中占比50.00%、61.70%、67.48%。自2023年6月以來,“兩高”先后兩次進行工作交流會商,溝通交流共同提升案件辦理質效等事項。涉案財物的合理處置是高質效辦理案件的一個方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應充分履行涉案財物公訴職責,即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進行妥善保管、及時移送、合理處置及有效監督等職責。
一、涉案財物公訴職責的具體表現
按照刑事訴訟的流程和規律,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責主要體現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出庭公訴、裁判審查四項基本履職范式中。相應地,涉案財物的公訴職責亦應貫穿于這四個環節之中。
(一)在審查起訴中對涉案財物應分析證據、厘清權屬、準確定性
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對案件證據的收集、分析及審查,包括但不限于書證、視聽資料、物證等,以便于在起訴書中寫明與涉案財物相關的法律事實、明確涉案財物的權屬及其性質,同時,妥善保管涉案財物,以確保司法處理過程中的公正性與準確性。一方面,適時運用自行補充偵查權,排除證據中的矛盾,補強證據鏈條,確保涉案財物相關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有效履行公訴職責,實現對人訴訟與對物訴訟的協調效果。另一方面,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明確涉案財物的權屬問題,尤其是涉及案外第三方的財物。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詐騙的案件,被告人的財產在不同階段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質,甚至出現混同現象;如呂某某襲警案中,公安機關扣押的黑色本田雅閣轎車權屬不明,導致無法作出明確的處置決定。
(二)在提起公訴中對涉案財物應寫明事實、列舉證據、提出建議
在起訴書中對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違法所得、違禁品、用于犯罪的工具、涉案物品的權屬等相關事項進行明確認定并詳細陳述,包括財物的種類、數量、價值以及具體交易和使用情況等,同時,列舉相關證據,隨案移送相應的實物或影像資料。在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對于涉案財物的沒收、追繳等處理措施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反證或合理辯解,檢察機關在考量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與真實性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最后,根據涉案財物的權屬特性,在起訴書或量刑建議書中明確載明對涉案財物的追繳、沒收、變賣等處理建議。例如,在周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中,公訴機關提出追繳其違法所得193149.96元,并對案件中扣押的兩臺GOIP設備予以沒收的建議。
(三)在出庭公訴中應進行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及發表公訴意見
在出庭公訴過程中,針對涉案財物的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及公訴意見,旨在確保法庭全面掌握案情,準確評估涉案財物的相關狀況,這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規律的具體展現。在法庭調查及舉證質證過程中,公訴機關向法庭證明涉案財物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性,確證涉案財物的權屬與來源清晰,出示銀行交易記錄、購買憑證、涉案人員的財物清單等證據,以證實涉案財物的存在狀況,并向法庭提出涉案財物處理的公訴意見或建議。例如,在魏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公訴機關建議沒收其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00元,并將扣押的1個電瓶發還失主。
(四)在裁判審查中對涉案財物的不當處置應及時抗訴
在司法裁判的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有責任對裁判文書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處理意見進行全面審查,其中包括對涉案財物如作案工具、非法所得、違禁品等的處理情況進行審視。若發現涉案財物處理存在遺漏或不當,檢察機關適時提出抗訴,明確指出不當處理的具體事實及其法律依據,以糾正錯誤的裁判事項,確保涉案財物的處理能夠得到公正且合理的處置。
二、涉案財物公訴職責被弱化的表現及原因
(一)涉案財物公訴職責被弱化的表現
《刑法》第64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涉案財物范疇包括違法所得、違禁品、犯罪所用物品及其孳息等。針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以及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違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相關法規明確了返還、追繳、責令退賠、沒收等處理措施。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2021年至2023年我國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刑事判決數據顯示,當前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的司法處置比例普遍偏低,同時,也說明檢察機關對涉案財物公訴職責存在弱化現象。
1.涉案財物的實體性處置占比小。對涉案財物的實體處理涉及“違法所得”“非法所得”“沒收”“返還”等關鍵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統計分析顯示,涉及這些關鍵詞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所占比例分別為:6.79%、11.13%、13.14%;與涉案財物緊密相關的侵犯財產犯罪的比例分別為22.58%、20.01%、19.59%。涉及“違法所得”“非法所得”“沒收”“返還”的二審判決書比例分別為15.11%、16.75%、22.91%;與涉案財物緊密相關的侵犯財產犯罪案件比例分別為25.28%、24.40%、26.49%。上述數據間接反映出,在涉案財物處置方面,一審、二審法院的處理比例較低,與侵財類犯罪的比例存在差距,檢察機關在履行涉案財物公訴職責時,對涉案財物處理重視不足,相比對人之訴有所弱化。
2.涉案財物的程序性處置占比小。在涉案財物的程序性處理中,關鍵詞“扣押”“凍結”可反映涉案財物的查獲及強制措施情況。裁判文書網統計顯示,2021年至2023年間,涉及“扣押”“凍結”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比例分別為1.27%、1.46%、1.68%;二審刑事判決書比例分別為2.95%、3.11%、2.93%,各年度比例保持相對穩定,但所占比例較低。該數據表明,司法機關在涉案財物的程序性司法處理上力度不足,對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物的重視程度有待提高,檢察機關對關于涉案財物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被包含于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責之內,需加強對涉案財物程序性處置的監督。
(二)涉案財物公訴職責弱化的原因
1.對人之訴與對物之訴的價值位階之分歧,致使該項公訴職責重心偏離。傳統刑事訴訟重對人之訴,輕對物之訴,側重案件的定罪量刑,輕視涉案財物處置。部分司法人員傾向于認為,涉及個人權益的訴訟具有較高的價值位階,將人的權益和尊嚴置于首位,強調司法機構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及實現社會正義的職責,在處理刑事案件時,遵循人權法律原則及法治理念,注重審慎和公正的審判過程,而對于涉案財物的處理則相對忽視,認為對物訴訟主要涉及財產交易和物權保護等問題,從屬于對人訴訟。盡管對物訴訟的核心是物品而非人,但物品的權益同樣屬于法律保護的法益范疇,關系到公私財產的安全,亦需依法予以保護。
2.對涉案財物公訴的實體性規范性機制滯后,致使對新型涉案財物公訴職責范圍、依據模糊。檢察機關對不同種類的涉案財物具有同等重要的公訴職責。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涉案財物往往具有多樣性、復雜性,不僅涵蓋傳統的現金和貴重物品,亦包括電子數據、虛擬貨幣等新型財產,檢察機關在對不同種類的涉案財物履行公訴職責時,需要更為具體的規范性機制作為處置涉案財物的具體依據。根據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對于涉案財物的沒收、追繳、退賠及返還等處理方式已有明確法律依據,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沒收、追繳的涉案財物缺乏具體后續處置方式方法。例如,對于沒收、追繳的煙酒、食品等實體財物和虛擬貨幣、游戲幣等虛擬財產是否可以變賣、拍賣以及如何變賣、拍賣。
3.對涉案財物公訴的程序性規范可操作性不強,致使該項公訴職責無處著力。準確使用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妥善保管及管理涉案財物,確保涉案財物的安全性與完整性是檢察機關涉案財物公訴職責的重要方面。由于涉案財物數量龐大、種類繁多且復雜,需要專門的保管場地、條件以及檔案管理人員,這為涉案財物的管理與處置帶來了極大挑戰。在現行管理制度下,檢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收集、保管、審計等環節監督不深入,側重于審查扣押、凍結等法律文書,忽視涉案財物是否移送、如何保管、現存狀態等,對財物性質、使用價值及易發問題的認識不足,而且從刑事立案至判決生效,存在一定的時間周期,現行法律法規對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具體操作步驟尚不完善,各地的執行標準也不一致,影響涉案財物公訴職責的全面履行,無法避免部分涉案財物的流失或損毀。
三、強化涉案財物公訴職責的履行
(一)強化司法人員的系統觀念
1.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專業素養。通過開展業務標兵評選、知識競賽、優秀法律文書評選、精選案例及典型案例分析等活動,推動檢察人員深入學習法律知識及相關學科內容,拓寬知識儲備,增強對涉案財物權屬的跨學科理解,從理論高度深刻認識涉案財物公訴職責及其作用,形成系統的司法觀念。
2.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取證。利用捕訴一體化機制優勢,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對偵查機關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強制措施實施提前介入;對涉案財物性質、權屬、來源等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取證,達到涉案財物權屬清晰、性質明確的標準;對難以執行的涉案財物,深入研究可行的變賣變現、陳列展示等處理方式。
3.加強關鍵證據審查,提出精準的量刑建議。通過強化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核心職能,在《審查報告》等文書的制作過程中,全面分析涉案財物的來源、性質及權屬相關的證據,在《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等法律文書中詳細載明具體處置方式,從而實現涉案財物的合法、規范、科學處理。
(二)健全涉案財物相關規范機制,確保依法履行涉案財物公訴職責
2015年3月公布實施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是檢察機關履行涉案財物公訴職責的依據之一,應在此基礎上,結合捕訴一體司法實踐,對涉案財物的管理、移送、處置進一步細化,健全涉案財物規范機制。
1.構建涉案財物統一管理體系。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檢察機關聯合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設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場所,配置專職管理人員,確保財物管理的完整性、準確性、透明性,突破高價值涉案財物管理、處置的障礙。例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財物維護等。檢察機關在此基礎上聯合相關部門,制定涉案財物集中管理、統一移送和處置機制及實施細則。
2.完善檢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監督機制。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初步審查作用,對未調取涉案財物的來源、類型、數量和價值等證據進行糾正與監督整改。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查涉案財物的權屬、性質、數量等判決事項,對法院應判決而未判決的事項進行糾正,并在必要時提起抗訴。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監督審判機關對涉案財物的執行情況,確保判決事項得到有效執行。以此確保涉案財物得到合理地處置,促進案件的偵辦和審判的公正透明。
(三)依托數字平臺,完善智慧化的涉案財物司法流轉程序
檢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公訴職責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當前社會步入大數據時代,涉案財物在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被設置為刑事案件的關聯模塊,可在此基礎上構建數字化涉案財物公訴系統,進一步完善智慧化的涉案財物司法流轉程序,提供涉案財物強制措施、保管、移送、處置等流程方面的具體操作步驟、方法。首先,在現有應用系統的基礎上,搭建數字化平臺,確保涉案財物的數量、特征、屬性、狀態等基礎信息能夠隨案件進程同步移送。將涉案財物處置意見設定為刑事案件程序轉換的必要條件,促使案件承辦人員全面履行對涉案財物的公訴職責,加強檢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監管。其次,采用雙向比對方法,規范數字化歸檔流程。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采用一物一碼對涉案財物進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創建涉案財物數字模型,實時比對涉案財物檔案與檢察業務應用系統,確保對涉案財物的精確控制與高效處理。最后,通過橫向聯動機制,智慧化數字平臺借助涉案財物管理模型,檢察機關集中共享涉案財物的強制措施、管理、移送、處置信息,實時獲取涉案財物的基礎信息、流轉狀況,實現精確、實時監督,保障涉案財物司法程序流轉的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