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文章 |《刑事涉案財物的處置》
發布日期:2024-12-02 瀏覽:126
來源:文 |《法治周末》記者 仇飛 責任編輯 | 王京仔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
為全面研究涉案財產處置法律問題,10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刑事執行檢察研究中心在北京聯合主辦2024年新時代刑事法治發展學術研討會。
研討會以“刑事涉案財物的處置問題”為主題,聚焦刑事涉案財物范圍的認定,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完善,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律監督,財產性判項與減刑、假釋間的關聯等議題。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主持開幕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普通犯罪檢察廳廳長侯亞輝,中央司法警官學院黨委書記彭高建先后致辭。
程雷強調,此次研討會聚焦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對保障刑事訴訟、保護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意義重大。侯亞輝指出,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直接與完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改革相關聯,應不斷細化改革措施,推動中央決策部署盡早落地。彭高建表示,構建科學合理的刑事涉案財物處置規則以及規范可操作性強的程序運行機制,是當前理論和實踐領域期待解決的、具有重大意義的現實命題。
一、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研究具有理論與實踐價值
會議主旨發言環節由中央司法警官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付少軍主持。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王光月指出,一方面,最高檢將協同最高院共同推動全國執行與法律監督平臺的建立和應用,進一步完善執行卷宗調閱機制,防止監督的缺位。另一方面,將在內部探索建立刑事檢察、案管、控偵檢察等部門的財產性判項執行監督一體化的工作機制。同時,探索將檢察偵查部門構建的涉案賬戶資金查詢平臺以及權限向刑事檢察部門開放,拓寬監督線索的來源和方式。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吳春妹認為,目前追贓退賠程序嵌于刑事訴訟程序之中,缺乏訴訟化結構,在復雜財產關系中的處理欠妥,應對追贓退賠程序進行訴訟化的改造,對目前的追贓退賠程序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二分結構進行適度統一。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副院長趙亮指出,財產性判項的執行情況是法院確定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的重要可視化因素,但目前的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證明中存在罪犯證明意愿低、證明手段乏力、檢方角色不明等多重困境。
時延安認為,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梳理應以實體問題解決為前提,需明確違法所得追繳與合法債務履行之間的次序;明確違法所得追繳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追繳的處置次序、民事責任承擔和違法所得追繳以及供犯罪使用個人財物沒收的處置次序、違法所得追繳和財產刑執行的處置次序。
二、涉案財物處置的基本法理問題第一單元主題為“涉案財物處置的基本法理問題”,由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期刊編輯部副主編曾小濱主持。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副廳長劉福謙建議,第一,應更新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監督理念,注重全方位監督,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樹立系統觀念,注重個案和類案相結合。第二,強化刑事涉案財物處置信息共享與協作配合。第三,完善涉財產性判項執行監督措施,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提高監督精準度;落實數字檢察,擴大監督范圍;實施多項監督,消除監督死角;持續監督,確保監督質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孫春雨指出,應明確具體處置措施間的相互關系,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是對涉案財產臨時性的強制手段和措施,而退還、返還、退賠、沒收則是對涉案財產的最終處理結果。其中,追繳追查和收繳的是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控的財產;退還是將司法機關掌控的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無關的財產,退給嫌疑人、被告人;返還指返還涉案財物給被告人、權益人等。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常燕提出,從涉案財物處置的預防和補償兩項功能來看,刑事涉案財物既包括相關違法所得的追繳沒收部分,亦包括針對被害人損失的退賠部分,因而刑事涉案財物不僅限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個人所有財物,一定情況下還包括案外第三人占有或所有的涉案財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劉礪兵指出,應立足當前黑惡勢力犯罪、電信詐騙犯罪、網絡黑灰產業相關犯罪等新型犯罪特點,該類犯罪中所獲經濟利益往往以多種形式轉化為個人名下資產,犯罪財產轉移迅速,因而只要基于不法利益產生的財物均予認定,除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外應當一追到底。
程雷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偉進行分享發言。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王爍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少青在評議環節點評。
三、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與完善第二單元的主題為“涉案財物處置法律監督與完善”,由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華主持。
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劉濤提出,在涉黑型經濟犯罪案件中,應明確經營性財產托管、現金處置措施等涉案財物的認定和處置問題。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四級高級法官李鵬認為,公權力行使應當有理有度,涉及比例原則適用問題,特別要準確把握、全面調查、合理地界定查控的范圍以及審慎鑒定處置范圍,如對企業資金來源性質予以謙抑評價。
針對共犯退贓退賠問題,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莊緒龍提倡,應建構立體化、多層次、場景化判斷路徑,充分考慮退賠退贓的法律屬性、主從犯實質區分、有無直接被害人以及謀利與致損的犯罪類型等影響因素。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副教授洪求華認為,當前涉案財產沒收缺乏訴訟程序制約,第三人合法財產在查封扣押期限等問題上保障缺位。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博士宋久華指出,追繳應從文義角度解釋為追回和上繳,與返還和沒收等實體性處分不同,只是前置性程序。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和《中國刑事法雜志》編輯部編輯高磊在評議環節點評。
四、涉案財物處置與減刑、假釋的聯動第三單元的主題是“涉案財物處置與減刑、假釋的聯動”,由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科研處處長樊國福主持。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員司紹寒認為,當前假釋制度適用率較低,幾乎用減刑替代假釋。財產性判項實際對假釋影響很小,對減刑有一定影響,但基本受限于傳統犯罪。將財產性判項是否履行作為減刑、假釋的影響因素,在案件中驅動意義不大。應注重對罪犯參與處置財產的權利或者資格的保障,以更好處理財產的返還、追繳問題。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弘提出,財產性判項與減刑、假釋間的關聯機制存在問題。首先,財產性判項執行與減刑假釋的屬性在性質上存在沖突,減刑假釋是國家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而非其權利,但是關聯機制把罪犯財產刑履行作為罪犯減刑假釋的一個負面限制因素,這種懲罰模式與減刑假釋的教育模式存在沖突。其次,關聯機制存在重復評價問題,司法機關量刑時,一般已考慮到財產刑的情況,追贓退賠在量刑時已經考慮,在減刑假釋的時候再進行評價,具有重復評價的嫌疑。
針對財產性判項與減刑、假釋間聯動的問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現代矯正技術司法部重點實驗室主任李天發指出,第一,要建立財產性判項易科制,將減刑假釋與財產性判項掛鉤。第二,要限制高消費情況,強行劃扣。第三,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制度,使其與財產判項履行情況直接關聯。第四,構建社會信用評價與財產判項履行間的關聯機制。第五,建立財產性判項的正向激勵機制。
曾小濱從監獄的角度討論了假釋制度的推進。《中國法學》編輯部編輯王楷、《法學雜志》編輯部編輯張式澤參加評議。
本次研討會同步另設博士生分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