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攬子印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3個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4-03-07 瀏覽:828
為貫徹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報經省政府同意,2024年2月,安徽省財政廳一攬子印發《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配置辦法》《使用辦法》《處置辦法》)。
《配置辦法》共七章三十二條,詳細闡述了適用范圍及配置定義和原則,對管理機構及職責、資產配置標準、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程序、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配置辦法》體現四個方面創新。一是將厲行節約貫穿始終,在資產配置方式、配置條件、監督管理等方面突出厲行勤儉節約的政策導向,堅持資產存量與增量相結合,強調調劑優先,要求嚴格執行資產配置標準,存量資產數量已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申請配置同類資產,沒有標準的從嚴控制,切實把過緊日子要求落到實處。二是完善配置原則、標準等內容,與時俱進調整配置原則,增加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等內容,落實資產盤活、環保等要求,增加資產配置標準的定義、類別、制定要求等,進一步豐富辦法的內容。三是優化相關單位職責分工,完善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各自的職責分工,進一步厘清職責邊界,形成各司其職、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四是優化簡化資產配置程序,將資產配置融入預算編制管理,與預算編制同申報、同審核,新增預算執行中資產配置調整的要求,壓緊壓實行政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責任,進一步強化資產與預算的緊密結合。《使用辦法》共七章五十二條,明確適用范圍及資產使用總體原則等,對管理權限、基礎管理、使用方式、使用收入、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使用辦法》主要突出四個方面創新。一是優化審批權限,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將部分審批權限下放至主管部門,停車場、體育文化場館、教育教學場地等國有資產以核定的收費標準對外公開收費的,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后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另行審批。二是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要求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充分運用安徽省政府公物倉等平臺,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進一步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三是支持科技創新,明確省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審批或者備案。四是新增國有資產出借管理,區別于資產出租,明確出借國有資產的要求、出借期限、決策程序、審批權限等,進一步細化操作、規范管理。《處置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明確適用范圍、總體原則等,對處置權限和要求、處置方式和程序、資產處置收入、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處置辦法》主要突出五個方面創新。一是優化處置審批權限,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房屋、土地、其他資產等,區分單件、批量情況,分別設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權限,強化集體決策有關要求,重大事項、特殊情況等按程序報省政府審批,放管結合提高資產處置管理效能。二是支持科技創新,提出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轉讓、作價投資等無需審批或備案,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三是進一步明確公開處置原則,明確除政府收儲、征收外,需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產權交易機構進行,規范交易底價設置。四是擴大資產無償劃轉范圍,明確因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創新和事業發展大局,單位履行程序后可將符合條件的資產無償劃轉給全資國有企業。五是完善資產處置方式和程序,細化不同類型資產報廢條件及要求,增加電器電子產品、車輛等報廢處置的環保要求,進一步強化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