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發布: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辦案指引(2022.12.9)
發布日期:2022-12-12 瀏覽:3905
《財產刑執行指引》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刑事財產執行過程中的突出問題為目標,堅持協同配合、類案統一處理原則,針對下級法院普遍反映的判項不明確、不具體、涉財執行如何處置等問題,明確省內法院相關執行案件辦理標準,統一執行尺度,將更加便于法院實際操作,提高執行質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財產刑執行指引》分為立案、執行、結案三個部分共41個條款,從移送時限、立案應當移送的文件材料、執行中發現判項不明的處理、財產變價、保留生活必須費用、追繳贓款贓物、會同執行與減刑假釋聯動、執行結案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明確應予立案的具體標準。通過規范刑事財產刑立案標準,厘清各部門職責,明確移送執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詳細規定了哪些情形屬于判項明確、具體,便于實際操作。
確立責令退賠案件一般由刑事審判部門移送執行的原則。為體現以人民為中心,避免程序復雜,積極開展為群眾辦實事,對于責令退賠案件,若當事人自行申請,規定統一轉由法院內部流程解決,減少當事人訴累。
明確財產處置相關程序。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后如何處置,是下級法院涉財執行中普遍反映的難題。省法院與省財政廳反復溝通協調,參照《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理》相關規定,對確實無法變現的財產,經財政部門同意并商有關部門后,移交相關主管部門(如公安部門、文物管理部門、野生動植物保護主管部門等)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置,處置變現及時繳入規定級次的國庫。
明確沒收個人財產、保留生活必需費用。為體現司法人文關懷,解決被執行人親屬合法財產分割及扶養等問題,參照相關法律規定,以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為標準,明確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至少五年的生活必需費用。
明確移送減刑審查相關規定。參照人身自由刑審查方式,明確對財產刑罰金減免的審查由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既可以保持刑罰執行主體的一致性,也有利于強化人民法院內部監督,以維護犯罪人(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原文: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強化刑事審判部門與執行部門協調配合,維護法律權威,提高執行質效,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相統一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特點及本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案指引。第一部分 立案
第一條【管轄】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全省范圍內決定提級、指定執行;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在所在轄區范圍內決定提級、指定執行。
刑罰執行期間,負責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協助原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第二條【由執行部門負責執行的范圍】
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由執行部門負責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追繳、責令退賠違法所得;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涉財產的判項。
第三條【移送時限】
刑事審判部門一般應當在生效裁判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移送執行。未確定履行期限的,一般應當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移送執行。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移送的,應當在移送時書面說明延期原因。
第四條【責令退賠案件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
被害人根據責令退賠判決自行申請強制執行,刑事審判部門尚未移送立案的,立案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移送刑事審判部門審查,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在收到立案部門移送材料后五日內提出是否移送立案的意見。未經刑事審判部門審查而立案的,執行部門收案后,應當將立案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審查,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意見。刑事審判部門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執行部門可以根據刑事審判部門的審查意見,裁定駁回申請。
第五條【應當移送的文件和材料】
移送執行立案時,刑事審判部門應當移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移送執行表;
(二)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三)涉案財物和清單,以及單獨成冊的在案財產的全部相關資料(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和已處置財產的法律文書、回執、款項收支憑證等與在案財產相關的材料,相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四)被執行人刑事涉財產部分履行情況的說明;
(五)涉眾案件的被害人的公民身份號碼、聯系方式、發還比例或發還數額;
(六)其他需要一并移送的材料。
第六條【應予立案】
符合下列條件的,立案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移送執行:
(一)屬于執行部門負責執行的范圍;
(二)刑事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明確、具體;
(三)移送材料齊全(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應當移送的文件和材料要求)。
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裁判主文內容明確、具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刑事裁判主文或認定事實中對查扣在案的涉案財物應認定是否系違法所得;
(二)罰金應明確具體金額;
(三)沒收部分財產應明確具體財物的名稱、數量或者金額;
(四)追繳、責令退賠應明確追繳退賠金額或者計算方法、財物的名稱、種類、數量等或者追繳退賠義務人、追繳退賠后是上繳國庫或是發還被害人等相關情況,但刑事裁判涉財產標的金額巨大、權利主體或者被告人人數眾多、需要跨省市執行以及其他影響較大的案件無法明確的除外;
(五)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寫明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
(六)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應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或概括敘明另附清單;
(七)生效刑事裁判或移送執行表列出涉案財物清單都,應明確是否屬于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不能僅注明以執行部門審查為準。
立案部門收到刑事審判部門立案材料后,按照上述要求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就所涉案件“裁判內容是否明確具體”征詢執行部門意見。執行部門認為需要刑事審判部門釋明和補充的,應當在五日內向立案部門反饋,并由立案部門向刑事審判部門提出補充相關材料或者信息的要求。補充后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退回。
第七條【移送執行表】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移送立案前,案件承辦人應填寫《移送執行表》,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兑扑蛨绦斜怼窇斴d明以下內容:
(一)移送執行的具體事項;
(二)被執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執行人和被害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移送時被執行人的羈押或服刑地址、聯系方式、被害人的聯系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已知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代理人聯系方式等;
(三)執行依據生效時間、履行期限和移送執行的時間;
(四)被執行人已履行部分的情況;
(五)已查明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或者財產線索;
(六)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
(七)隨案移送的財產(包括存放地點、保管人聯系方式、財產現狀等)和已經處置財產的情況;
(八)被告人親友等案外人已代為退賠或者繳付財產的情況,及代為退賠或者繳付的案外人的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若涉案財物較多或者較為復雜,可以另行制作涉案財物清單。清單中應詳細注明涉案財物的名稱、種類、數量、權屬狀況、查封、凍結、扣押的時間及期限、存放地點及保管人等內容。
第八條【立案原則】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原則上一個訴訟案件立一個執行案件,特殊情況可按被告人人數分別立案。
多個被告人承擔共同責任的,應當合并立案。
第二部分 執行
第九條【收案后發現移送材料不全】
執行部門收到執行案件后,發現移送材料不齊全的或被執行人身份信息錯誤等情形,應書面函告刑事審判部門予以補充,刑事審判部門應在十日內予以補充;逾期不補充的,執行部門可層報院長督促刑事審判部門予以補充;仍未補充完整的,執行部門可將案件材料退回刑事審判部門,已立案的執行案件可作“銷案”處理。
第十條【執行中發現判項不明的】
執行部門執行過程中發現生效法律文書判項不明,執行內容不明確。該生效法律文書是本院作出的,應當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刑事審判部門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回復或者裁定予以補正。刑事審判部門未及時回復或者未予回復的,執行部門可層報院長督促刑事審判部門回復。
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被改判)是上級法院作出的,執行內容不明確時,執行法院的執行部門應當層報上級法院執行部門,由上級法院執行部門向同級刑事審判部門征詢意見。刑事審判部門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回復或者裁定予以補正。上級法院刑事審判部門未及時回復或者未予回復的,上級法院執行部門層報院長督促刑事審判部門回復。上級法院未對執行內容改判的,由原審法院刑事審判部門作出書面回復,并報請上級法院審核。
執行內容不明確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其他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的執行部門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執行部門發函,由該法院執行部門向刑事審判部門征詢意見。刑事審判部門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回復或者裁定予以補正。刑事審判部門未及時回復或者未予回復的,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執行部門層報院長督促審判部門回復。
第十一條【財產調查】
執行部門應當在立案后七日內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權、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公積金、支付寶和財付通余額等財產情況提起查詢。對于查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收到反饋結果后應當立即在系統中提起財產控制。
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時,應當逐條核實財產線索,采取網絡查控和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必要時應當向被執行人服刑地、被執行人家庭、被執行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基層組織進行調查了解。
執行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具體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第十二條【事項委托】
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為查詢、凍結、查封、劃撥、調查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等有關事項。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執行函,受托法院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執行法院需要對異地的財產進行評估、拍賣、變賣的,經協商一致,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法院辦理。
具備相關技術條件的,可以通過網絡方式進行事項委托。
第十三條【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執行判處罰金、沒收財產、責令退賠案件中,執行人員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
執行通知書除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等規定,載明財產性判項的履行與減刑、假釋的關系,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以及其他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條【發出執行告知書】
執行人員可以向被執行人的親屬發出執行告知書。執行告知書可以載明執行內容、被執行人親友、案外人可以自愿代為履行等事項,并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等規定,載明財產性判項的履行與減刑、假釋的關系,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以及其他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條【關聯查詢】
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應當通過關聯查詢,調查被執行人是否有其他案件糾紛,查明債務糾紛,明確清償順序,協調處置權等事項。
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民事執行案件,且有可供財產性判項執行的財產,可以向負責民事案件執行的法院發函,要求將剩余財產交本院用于財產性判項執行。
第十六條【財產變價】
被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執行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拍賣、變賣等變價措施。
以拍賣、變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變賣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變賣方式處置的除外。確需采取非網絡司法拍賣、變賣方式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審批。
第十七條【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的處置】
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需要退賠被害人的,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退賠;被害人不同意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
經上述拍賣程序仍未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經財政部門同意并商有關部門后,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置,處置變現及時繳入規定級次的國庫;需要退賠被害人,被害人仍不同意以物退賠,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第十八條【無益處置】
財產價值明顯較低,處置后不足以償付評估、拍賣等必要費用的,經合議庭合議并報執行局局長或者分管院領導審批后,根據無益處分禁止原則不予處置。確實需要拍賣、變賣處置的,執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財產刑等并非必須確定執行金額的判項時,應當商財政部門實物接受。執行罰金、退賠違法所得等確實需要確定執行金額的判項時,屬于應當上繳國庫的,經財政部門同意的,解封返還被執行人;屬于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應當將上述情況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同意解封的,解封后返還被執行人,被害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確定保留價,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退賠被害人的金額及評估、拍賣費用,拍賣流拍的,評估、拍賣費用由被害人負擔。
第十九條【財產變價中的費用承擔】
財產變現中成交的,委托評估、發布公告等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必要費用從財產成交價款中優先支付。
財產變現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評估、發布公告等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必要費用,統籌在執行部門預算辦案業務經費“涉案財物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款項分配順序】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三)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四)其他民事債務;
(五)罰金;
(六)沒收財產。
第二十一條【款項分配時限】
執行到位的款項,執行部門應當在收到全部進賬單據之日起一個月內上繳國庫或者退賠被害人;需要分配的,應當在分配方案確定后一個月內劃付相關權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上繳國庫或者退賠被害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入卷。涉眾型的退賠執行案件除外。
被害人或者相關人員下落不明或者經書面通知未提供收款賬戶的,相關款項應當予以提存。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提存前應當公告送達領款通知。
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應當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后有人認領,經相關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辦理退庫。
第二十二條【沒收個人財產、保留生活必需費用】
沒收個人財產案件的執行,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不得沒收屬于其親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也不得執行判決后被執行人取得的合法財產。
沒收財產或者罰金刑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者其扶養親屬提出扶助申請,經審查確需扶助的,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五年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十三條【暫緩劃付】
沒收財產、罰金刑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其他民事訴訟案件依法要求協助保全財產性判項執行到位款項的,應當暫緩劃付保全金額范圍內的款項。
第二十四條【追繳贓款贓物】
刑事裁判確定應予追繳的贓款贓物,應當將贓款贓物及收益一并追繳。原則上只有判決主文認定的涉案財物才能執行。對刑事裁判事實部分查明系贓款贓物的,結合判決主文足以認定系應當執行財物的,應當執行。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應當予以追繳。案外人應對混同財產中是否存在合法財產以及合法財產的具體份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折抵退賠、按比例退賠】
對于退賠被害人損失案件,刑事裁判文書已經確定被執行人具體責令退賠數額的,應當以該退賠數額予以執行。
被執行人或者其親屬繳納款項的,按照以下順序執行:
(一)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二)罰金;
(三)沒收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賠償多個被害人損失的,應當按比例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第二十六條【追繳和退賠中,除已移送的財物外另外發現其他財物】
執行部門在執行追繳和退賠被害人損失案件的過程中,除已移送的財物外,另又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財物,應當明確財產性質,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該財物已經刑事審判部門查明并認定為贓款贓物或者違法所得,執行部門可以直接執行;
(二)該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或者違法所得不明確的,執行部門應當以書面函告的方式交由刑事審判部門審查認定并在1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刑事審判部門15日內未回復或者無法認定的,執行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視為無法處置財產的,在執行中暫不予處置。
第二十七條【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情形的,應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對于主刑已經執行完畢,但罰金刑、退賠被害人損失未執行完畢,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二十八條【限制消費令】
執行法院對于未全額履行罰金刑、退賠被害人損失的社區服刑罪犯(緩刑罪犯)、刑滿釋放人員、解除矯正人員,可以發出限制消費令。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第二十九條【限制出境】
對未全額履行罰金刑、退賠被害人損失的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矯正人員,可以限制出境。
第三十條【會同執行、與減刑假釋聯動】
執行法院根據案件執行需要,可以向公安、檢察、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等機關發函要求會同執行。
罰金刑、責令退賠內容不能執行到位時,執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服刑的監管機關或者所在地負責減刑假釋的人民法院發函,告知執行情況,建議把主動履行或有財產不履行的情況作為被執行人認罪服法和悔改表現的情節在減刑、假釋中予以體現。
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應當及時函告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及刑罰執行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執行異議】
案外人以其對執行的財產享有共有權為由向執行部門請求解除查封的,應當告知其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處理。經通知,案外人在十五日內未提出執行異議的,法院可以繼續強制執行。無法確定被執行財產權利份額的,按等額享有處理。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者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部門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刑事審判部門認為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徑處理。對于其他需要通過裁定補正的情況,執行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特殊情況,移送減刑審查】
罪犯(被執行人)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事由,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所在單位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罰金,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的,執行部門應當在10日內移送審判監督部門處理。
審判監督部門經審查,決定減少或者免除被執行人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的,應當將裁定書送交執行部門。決定不予減免的,應當書面通知執行部門及刑罰執行機構。
第三部分 結案
第三十三條【終結執行】
執行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一)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被撤銷的;
(二)被執行人死亡,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無法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免除罰金的;
(五)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六)權利人撤銷執行申請的;
(七)查無財產可供沒收的;
(八)判決明確追繳退賠的贓物已經下落不明或者滅失的;
(九)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七)(八)項裁定終結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有被隱匿、轉移等情形的,應當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書面承諾分期繳納罰金或者退賠被害人損失的,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結案。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未根據書面承諾按期履行的,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執行完畢】
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以執行完畢結案:
(一)罰金刑、沒收部分財產判決已全部執行完畢;
(二)被害人的損失已全部退賠或者被害人放棄尚未受償權利;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已全部變現并上繳國庫;
(四)應當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已全部處置并上繳國庫;
(五)涉具體財產的判項已全部執行完畢。
第三十五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經過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物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無法處置,罰金、退賠被害人損失案件未執行完畢的,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或者已發現的財產具備處置條件,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銷案】
案件提級、指定、委托執行的,以銷案方式結案。
因重復立案等原因應當以“銷案”方式結案的,執行部門應當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中直接作銷案處理,必要時應當書面通知立案部門和刑事審判部門。
第三十七條【不收取執行費】
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不收取執行申請費。
第三十八條【參照適用民事執行規定】
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及本辦案指引沒有相應規定,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涉黑惡財產執行專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財產刑適用及涉案財產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及其他專門性文件等對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執行處置工作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本辦案指引處理。
第四十條【適用范圍和解釋主體】
本辦案指引適用于本省轄區范圍,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案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